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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湖南省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實施辦法

    編輯:祝萌琎 發(fā)表時間:2018-03-20 21:32 來源:湖南省紀委

        第一章總 則
        第一條 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、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(zhàn)的決策部署,確保圓滿完成脫貧攻堅各項目標任務,根據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(fā)〈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辦法〉的通知》(廳字〔2016〕22號)精神,制定本辦法。
        第二條 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對全省各市州黨委和人民政府、有脫貧攻堅任務的縣市區(qū)(含管理區(qū))黨委和人民政府、省直和中央駐湘有關單位脫貧攻堅工作的督查和巡查。
        第三條 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應當認真貫徹精準扶貧、精準脫貧基本方略要求,堅持圍繞目標、聚焦問題、實事求是、 突出重點、群眾參與、分級負責的原則,督促各有關地區(qū)和單位全面落實工作責任和政策措施,嚴格遵守紀律和規(guī)定,查找 解決問題,改進工作方法,完成目標任務,確保打贏脫貧攻堅戰(zhàn)。督查工作堅持目標導向,著力推動工作落實;巡查工作堅 持問題導向,著力解決突出問題。
        第四條 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主要釆取召開座談會、查閱資料、實地調查、問卷調查、個別訪談和聽取匯報、受理群 眾舉報、隨機查訪或者暗訪等形式進行,適當運用第三方評估成果。
    省扶貧開發(fā)領導小組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市州之間交叉督查和巡查。
        第二章督 查
        第五條 省扶貧開發(fā)領導小組負責督查工作的組織領導,制定年度督查計劃,批準督查事項,組建督查組,向省委、省人民政府報告督查情況。省扶貧辦負責督查日常工作。
        第六條  督查組負責督查工作的具體實施,實行組長負責制,組長和工作人員從省扶貧開發(fā)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省人大代表、省政協(xié)委員中抽調。
        第七條  督查的重點內容有:
       (一)貫徹落實中共中央、國務院和省委、省人民政府扶貧開發(fā)方針政策、專項規(guī)劃和重大決策部署情況;
       (二)落實脫貧攻堅責任情況;
       (三)精準識貧、精準幫扶和精準退出情況;
       (四)減貧任務完成情況以及特困群體脫貧情況;
       (五)行業(yè)扶貧、專項扶貧、對口幫扶、駐村幫扶等情況;
       (六)重點扶貧項目實施情況;
       (七)財政涉農資金整合使用情況;
       (八)其他需要納入督查的事項。
       第八條 督查工作包括綜合督查和專項督查。對各有關地區(qū)和單位脫貧攻堅工作情況進行綜合督查,納入省委、省人民政府年度督查計劃,一般每年1次;對脫貧攻堅熱點問題、脫貧攻堅重點工作和階段性任務推進落實情況,根據需要不定期 開展專項督查。
       第九條 督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:
       (一)制定方案。督查組根據具體任務,制定實施方案,明確督查目的、任務和要求,確定督查時間和督查人員。
       (二)實地督查。督查組根據督查內容,在有關方面配合下進行實地督查。
       (三)報告情況。督查組形成書面報告,反映督查情況和問題,提出意見和建議。
       第十條  督查情況由省扶貧開發(fā)領導小組匯總后,向省 委、省人民政府報告,并作為被督查地區(qū)和單位扶貧開發(fā)工作考核的重要參考。對督查情況好的地區(qū)和單位,由省扶貧開發(fā)領導小組予以通報表揚,宣傳推廣其先進典型和經驗做法。對督查中發(fā)現(xiàn)的問題,予以督促糾正。問題嚴重的,由省扶貧開發(fā)領導小組向省委、省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責任追究建議。
       第十一條 省扶貧開發(fā)領導小組向被督查地區(qū)和單位通報督查結果,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。被督查地區(qū)和單位應當按照要求,認真進行整改,并及時向省扶貧開發(fā)領導小組反饋整改情況。省扶貧開發(fā)領導小組適時組織開展回訪復查, 核實其整改情況,并及時匯總整改情況向省委、省人民政府報告。
       第三章巡 查
       第十二條 省扶貧開發(fā)領導小組根據掌握的情況,報經省委、省人民政府批準,組建巡查組,不定期開展巡查。省扶貧辦負責巡查日常工作。
       第十三條 巡查組負責巡查工作的具體實施,實行組長負責制,組長由廳級領導干部擔任。巡查組成員根據需要從有關單位和地方抽調。
       第十四條 巡查工作主要針對以下問題開展:
       (一)落實脫貧攻堅目標任務方面存在失職瀆職,不作為、慢作為、亂作為,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;
       (二)違反扶貧資金管理使用規(guī)定,貪占挪用扶貧資金,違規(guī)安排扶貧項目的;
       (三)違反貧困識別、退出規(guī)定,弄虛作假、搞“數字脫貧”的;
       (四)違反貧困縣黨政正職領導穩(wěn)定紀律要求和貧困縣約束規(guī)定,發(fā)生禁止作為事項的;
       (五)存在群眾反映強烈的“雁過拔毛”式腐敗問題的。
       第十五條 巡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:
       (一)制定方案。巡查組根據巡查任務,制定工作方案。
       (二)實地巡查。巡查組進駐被巡查地區(qū)和單位,開展工作。巡查期間,對群眾反映強烈、明顯違反規(guī)定且應當及時解決的問題,向被巡查地區(qū)黨委、政府和有關單位提出處理建議。
       (三)報告情況。巡查組形成書面報告,反映巡查情況和問題,并依據事實和有關規(guī)定,提出處理建議。
        第十六條 巡查情況和處理建議經省扶貧開發(fā)領導小組研究后,向省委、省人民政府請示報告。涉及違紀違法的,按照有關規(guī)定移交紀檢監(jiān)察或者司法機關。
        第十七條 省扶貧開發(fā)領導小組向被巡查地區(qū)反饋巡查情況,提出整改意見。被巡查地區(qū)和單位應當根據巡查意見,認真整改,并于2個月內向省扶貧開發(fā)領導小組反饋整改情況。省扶貧開發(fā)領導小組應當及時匯總整改情況,向省委、省人民政府報告。整改情況能公開的,應當及時公開,接受社會監(jiān)督。
        第四章附 則
        第十八條 各市州、有脫貧攻堅任務的縣市區(qū)(管理區(qū)) 應當參照本辦法,結合實際制定相關辦法,加強對本地區(qū)脫貧攻堅工作的督查巡查。各市州應當及時將督查巡查工作情況,以書面形式向省扶貧開發(fā)領導小組報告。省直和中央駐湘單位要積極參與督查和巡查工作。
       第十九條 本辦法自印發(fā)之日起施行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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